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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23

根据鹿发[2001]27号《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鹿发[2001]28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鹿发[2001]29号《关于鼓励投资办实业的若干规定》、鹿发[2001]44号《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鹿发[2003]25号《关于完善鹿寨县招商引资政策的补充通知》、鹿发[2003]40号《鹿寨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管理规定》及鹿发[2003]41号《鹿寨县对妨碍改善投资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将鹿寨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归类如下:

一、用地政策

(一)对征用土地落户鹿寨县的工业企业,年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用地不超过50亩的,可享受“零地价”的用地地价优惠政策。企业在进场实施前,按县有关优惠政策,先垫付土地的全部地价款。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县从财政实得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以补偿全部地价款,特殊项目执行“一企一议”。

(二)投资者在建设选址和投资用地方面优先安排,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由投资者自选。

(三)投资者从事土地成片开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平整场地、建设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

(四)按法律规定,投资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可申请续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自用和用以合资合作,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从事经营活动。

(五)投资者到县中心工业园区和各乡(镇)工业园区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使用闲置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除须上缴国家、自治区的税费以及农民征地补偿款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上缴部分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劳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六)外来企业在县属、乡(镇)工业园区外用地的,经批准可在1—3年内按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按50%补贴给企业。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可给予以下优惠:

1、兴办出口型企业,年出口占企业当年生产额80%以上的,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县留成部分100%返还给企业作技改补贴,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2、建设港口码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及建设市场、旅游业、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按县留成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1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3、经营工业、仓储业的,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按县留成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4、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按县留成部分的20%补贴给企业,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七)投资者租用本县企业闲置存量土地或租用厂房,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租金,免交土地使用费。如办生产性项目的,还可免交土地受益金。

(八)新征土地的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4%降至2%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土地开发费按总额的50%(以建行结算为准)收取,地产开发劳务费按总额的3%降至1.5%收取,水土流失费、地产征地劳务费减半征收。

二、财政补贴和规费政策

(一)投资者进行生产性工程建设,免交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和县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及教育附加费。

(二)在鹿寨县新城区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和县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70%收取。

(三)工业企业项目规划服务费按总量的2‰降至1‰计收,预算定额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收,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造价的4‰降至2‰计收。

(四)外来新办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全免。

(五)所有收费项目均要符合《鹿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内容,有幅度的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费。所有收费票据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县物价局举报。

(六)凡在鹿寨县兴办高新科技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属国家高新科技项目,在建设期限免县级主要规费(地产开发费、土地管理费、地产征地劳务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县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等)。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由县、乡(镇)财政按相当于该企业所创税收属本级留成部分数额,前3年50%,后2年30%补贴给企业;属自治区科委确认的高新科技项目,在建设期免县级主要规费。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由县、乡(镇)财政按相当于企业所创税收属本级留成部分数额,前2年50%,后1年30%补贴给企业。

(七)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项目投产10年内,上缴税金县得部份100%补贴给企业作企业发展基金。

(八)凡投资50万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500万以上兴办专业批发市场,项目建成开业后三年内,新增缴入县得部分的税金,前1年按50%、后2年20%由县财政给企业补贴。

(九)投资者收购本县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产权,若资产数额超过2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付款,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全免,劳务收费减半收取。

(十)鼓励区内外单位或个人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来鹿寨县兴办科技企业,获取合法收益,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主管科技部门审核,并经相关机构评估,一般最高可达35%,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突破35%。

(十一)对外来企业实行“地方财政奖励制度”,凡外来企业当年上缴的税金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比上年增加的,按新增额的20%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核发程序:由企业向县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提交报告和年度报表,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核认定,最后由县人民政府核发。

(十二)凡在鹿寨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1、凡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丝制品、黄桅子色素、牛肉深加工、绿色素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马蹄、头菜、茨菇、淮山、水果、蔬菜等)项目建成投产五年内,前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财政收入部份100%,后两年按50%补贴给企业作企业发展基金。

2、凡投资汽配产业的企业,年缴税地方财政实得部份前两年按100%,后一年按50%补贴给企业作企业发展基金。

3、新办企业在投产的三年内,以当年上缴的税金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达到10—5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25%追拨补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上缴51—100万元的按35%追拨,上缴101万元以上的按45%追拨。

4、对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或属高新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返还期满后,比照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并延长两年。

(十三)开办矿藏勘探、开采企业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资源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追拨给企业三年。

(十四)客商投资对本县原有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部分),扩大再生产部分所上缴的税金,可享受与新办企业同等的优惠。

三、工业园区政策

凡进入鹿寨县属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用地优惠政策

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项目需征用地的,除须上缴国家、自治区的税费(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民征地补偿“三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部分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均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兴办生产工业项目使用闲置存量建设用地的,采取更加优惠的地价政策,可以免收有关费用,具体地价和缴款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土地实行弹性地价。工业园区土地使用以出让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的基准地价(生地价)为每亩5万元,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对入园企业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创税能力强,经工业园管委会领导小组评审和审批,土地出让地价再可优惠15—20%。

2、入园企业土地款可分期缴款,签好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者协议后缴纳土地出让价的50%,余下部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前缴清。

(二)财政扶持政策

1、所有入园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外,并在鹿寨县鼓励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优惠5%。

2、国税局对退税单证齐全的出口退税业务,在企业申报后,一个月内完成(如自治区部门报批手续拖延的,时间顺延)。如退税指标不足,由银行以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解决,利息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三)其它政策

1、入园企业实行税后无费制。县内行政规费全额免缴,上缴中央、省、市的有关规费由园区管委会代为结算。

2、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过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到园区企业检查。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动作的要求,为中小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用地手续完善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10天内,为企业办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金融部门以土地、房屋作抵押,为中小企业提供抵押贷款。

4、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企业可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

5、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入园企业一般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项目建设书,特别申请更优惠政策的项目,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需办理的手续,由园区管委会项目办公室代理报办,投资者按项目所需材料清单,提交齐全符合要求的材料给项目办公室后,项目办公室即代办理报批事务。

属本县权限审批的手续,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供水供电等审批单位实行“一中心”办公,在收到全部文件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需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按有关法规必须收取的各项费用,凡可上下浮动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由项目办公室统一代办(税务、工商部门征收的税费除外)。

四、其他政策

(一)新开办的私营企业向辖区工商部门申报登记后,根据行业不同情况,可试业一个月至半年。特种行业、受限制的行业及其他需要审批后才能营业的行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试业,试业期间免征各种规费。

(二)县内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列为县重点企业保护对象,具备有关条件可发放《企业优待证》,实行挂牌保护。

(三)投资者可在国家法规许可的各行各业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也可采取入股、控股、兼并、购买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和改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上项目、上规模,实行有偿使用,在财政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五)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要提前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报告,经批准后,凭证方可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六)凡在鹿寨县的外来投资企业,认为有如下行为和事项之一的,均可向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投诉:一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越权或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处事不公;三是在履行投资合同、协议和章程中发生争议及其他争议。

(七)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外来投资者在项目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及协助外来企业、县内企业协调解决供水、供电、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问题。

(八)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为投资者办理各项审批及办证项目,提供投资者“一门式”办证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材料,所有手续即可办结。

(九)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达15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或者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人及配偶和尚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在子女入学、经商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与所在经营地点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未办理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本地常住人口就学待遇,就近入学。

(十)持县外营业执照到本县开办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可凭原照换发本县营业执照,在子女入学、经商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与所在经营地点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及从业人员,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和有关待遇。

以上政策县内各类投资者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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